一般查询
地址: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
「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
电话:(852) 2788 6088
传真:(852) 3187 4525
电邮:bud_sec@hkpc.org
企业谘询时段
为协助企业更全面了解申请的要求,有效填报申请资料,本执行机构特设谘询时段,由负责处理申请个案的同事与企业代表会面,除答覆企业的查询,亦可针对企业拟定的项目内容,提供填写申请表格的意见。
预约方法
会面时段约一小时,需於会面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预约,先到先得。
企业可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公众假期除外)透过秘书处热线电话(2788 6088)或于 BUD专项基金企业谘询时段 预约,与专项基金执行机构确认预约时间及会面人员。
会面安排
企业代表经专项基金执行机构确认会面时间後,需於当日亲临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每次会面的企业代表一般不多於三人,而每家企业每次申请只可约见一次,以确保各企业有均等会面之机会。
声明
专项基金执行机构会就着申请计划各项规定/要求,向企业提供填写申请表格的意见;由於项目的审批是由特定的委员会负责,本执行机构给予企业的意见并不保证项目可获审批,只仅供企业参考之用。
常见问题
A. 申请资格
问A.1:企业申请「BUD专项基金」的资助需要符合甚麽资格?
答A.1:
申请「BUD专项基金」资助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资格:
(a) 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
(b) 非上市公司,及
(c) 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
实质业务运作是指有真实营运及生意交易,我们会考虑一篮子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企业在香港有否聘用员工丶缴纳税项或进行产品/服务买卖交易。空壳公司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公司在提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以作证明:
(a) 公司员工记录;
(b) 公司财务报告记录;
(c) 公司商业交易及营运记录。
(有关提交实质业务档的详细资料,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A.2: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香港公司(非上市)可否申请资助?
答A.2:
由於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即使母公司在香港或海外是上市公司,只要该子公司在香港及海外是非上市公司,并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 在香港登记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
问A.3:资助计划是否只限於中小企?
答A.3:
本资助计划不限於中小企,申请之公司只要是非上市公司,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 在香港登记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
问A.4:哪些行业可申请此计划的资助?
答A.4:
此计划不设行业限制。申请的项目须透过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市场以发展内地业务为目的。
问A.5:在内地暂时没有业务或营运的公司可否申请资助?
答A.5:
在内地暂时没有业务或营运的公司,只要是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 在香港注册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公司,而有意发展内地业务,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
问A.6:合资格申请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原因为何?於本港创业板或外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资格?
答A.6:
「BUD专项基金」旨在透过向个别企业提供财政资助,协助他们推行有关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和拓展内销的项目,以开拓及发展内地业务。由於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较多选择,为求让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受惠,所有上市公司,包括於本港的主机板和创业板,以及香港以外地区上市的公司,均未能符合申请资格。
问A.7:如企业在内地是注册上市公司,附属的子公司是香港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香港申请计划的资助,但项目则在内地的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这是否可行?
答A.7:
若资助项目是由内地上市的公司执行及受益,由於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一定的能力,为求让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受惠,有关资助申请将不获批。
问A.8:如申请企业由非香港成立的公司拥有,申请企业可提供哪些证明文件显示持有30%或以上拥有权的负责人/股东个人资料?
答A.8:
申请企业可提供以下文件:
(i)由母公司成立所在地的相关政府机构发出的官方证明文件;或
(ii) (A) 经认可的第三方(例如公证人、注册会计师、律师)认证的股权证明文件;及(B)由申请企业至少一名董事书面认证,确认文件(A)上所列的持股资料正确。
B. 资助内容
问B.1:申请企业可以在一个资助项目完成前再申请另一项目的资助吗?
答B.1:
申请企业可以在一个正在推行的资助项目完成前提交另一申请,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i) 核准项目总数量不超出70个;
(ii) 累计资助金额不超出港币700万;
(iii) 所有获批申请及/或正在推行(即最终报告仍未获计划管理委员会接纳的项目)的项目(包括一般申请、「申请易」申请及「电商易」申请)获得的项目总资助金额当刻不超过港币八十万元。
每间申请企业每3个月可提交一项一般申请,一项「电商易」申请及一项「申请易」申请,不论该申请最终为获批、撤回或被拒绝。
申请企业需注意,已获批资助项目的推行进度及表现可能会影响新申请项目的审批结果,而计划管理委员会亦会按每宗申请考虑申请企业同时执行多个项目的理据与能力。
问B.2:合资格企业可否就一些已在进行中的项目向「BUD专项基金」申请资助?
答B.2:
如公司正在实施有关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的项目,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仍可申请资助:
- 项目的未完成部份,按工作的范围可分拆成一个独立项目;
- 分拆项目的开始日期与结束时间,可以被清楚划分;及
- 分拆项目的财政预算,可清楚地与已实行的部份分开计算。
问B.3:购买机器/设备的费用可获批资助吗?有没有甚么限制?
答B.3:
若购买机器/设备(包括新产品的模具及计算机软件)配合推行项目的专用及有特别/专门用途,而非日常运作使用的机器/设备(例如:一般运作应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相机、投影仪、传声器、零售系统、收款机等),可透过「一般申请」申请资助;
购买设备及软件的费用上限为项目总预算开支的70%。
有关机器/设备及其相关的产品/服务的采购,请参阅「申请指引」及其附件六内的「供货商报价邀请及供货商确认表格(关于诚信及反围标要求)」。
购买机器/设备并不属于「电商易」及「申请易」的资助范围。
问B.4:广告开支可获资助吗?有甚麽限制?
答B.4:
一般而言,广告开支(例如报章、杂志、电视、电台、互联网、户外广告牌/海报/外墙广告等)是可申请资助。
若申请企业透过「一般申请」申请有关资助,广告预算支出上限为整个项目总预算开支的50%。
问B.5:使用申请企业现有雇员推行有关品牌丶升级转型及内销的项目可获资助吗?
答B.5:
由于现有雇员之薪金属于日常开支,如申请企业安排现有雇员推行项目,将不获资助。若申请企业需就资助项目开设新职位,相关的新增职位的薪金可透过「一般申请」获得资助。 从香港以外地区招聘的额外内地业务单位员工的开支,资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
有关新增聘员工的详细招聘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引」及附件七内的「招聘雇员指引」。
增聘员工并不属于「电商易」及「申请易」的资助范围。
问B.6:合资格企业的有关项目完全在香港实施可申请资助吗?
答B.6:
如完全在香港实施,必须是协助申请企业开拓及发展内地,始可申请资助;
申请企业需於递交的项目申请表中,以显示如何透过相关项目,提升该公司在内地的竞争力及/或促进内地业务的发展。
问B.7:合资格企业的有关项目完全在内地实施可获资助吗?
答B.7:
除「申请易」外,申请企业若能符合申请资格(请参阅问题A.1),而申请资助的项目旨在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市场,以提升公司在内地的竞争力,申请企业可申请资助其于内地执行的项目。申请企业须提供证明,以显示其与内地执行项目的工厂/业务单位之投资关系符合「BUD专项基金」申请资格,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
内地工厂/业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官方机构之商业登记证明 (有关申请企业与该内地业务单位按照内地业务单位股权的认可投资关系,请参阅「申请指引」2.1.3及附件三。)
「申请易」项目必须由申请企业自行执行。由申请企业在内地的业务单位执行项目的申请将不获接纳。
问B.8:「BUD专项基金」有否接受申请的限期?
答B.8:
视乎基金的余额,「BUD专项基金」全年接受申请。
每间申请企业每3个月可提交一项一般申请,一项「电商易」申请及一项「申请易」申请,不论该申请最终为获批、撤回或被拒绝。
问B.9:申请资助的企业如须要递交第(i)类申请项目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内容上有甚麽要求?
答B.9:
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是申请企业为未来3-5 年发展内地业务而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蓝图,范围须与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或拓展内销市场有关。
计划内容重点包括:
(a) 申请企业面对的业务挑战丶机遇或令企业有意发展内地业务的原因;
(b) 申请企业发展内地业务的目标及所采用的策略;
(c) 发展内地业务不同阶段的主要措施,其执行时限及负责单位;
(d) 实施计划的投入及预计成效。
计划管理委员会会考虑申请资助项目与申请企业整体的内地业务发展计划的关系,以及项目能否有效促进申请企业在内地业务的持续发展。
问B.10:申请资助的企业,除填写申请表格外,是否需要另外提交一份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书?
答B.10:
在申请表格中,已涵盖拟业务发展计划的内容,申请企业只需填写该部份而毋须另外提交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书。
问B.11:申请资助的企业不委任顾问公司而自行设计及编写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相关费用可申请资助吗?
答B.11:
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可由公司自行编写及制定,但公司的相关内部开支不在资助范围内。
问B.12::资助以 1(政府):3(申请企业)的配对比率提供,申请企业须负担申请资助项目总核准开支之75%,能否以实物赞助的方式支付有关的项目开支?
答B.12:
申请企业须以现金形式承担不少于项目总核准开支的75%,不可以实物赞助方式承担。
问B.13:同一集团旗下的不同子公司若申请计划的资助,是否每间公司获得的资助可作分开计算?如母公司已成功批核了七十个资助项目或700 万的资助上限,附属的子公司还可以申请其他项目的资助吗?
答B.13:
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的不同子公司并非为「相关企业」,则子公司的资助上限可作独立计算。「相关企业」的定义为:两家企业即使有不同的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但当中同一人同时拥有该两家企业30% 或以上的股权并有相同业务性质。
申请资助之企业须在申请表上提供其「相关企业」曾申请资助项目的资料,以供审查。(有关需提供的资料,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B.14:公司在申请「BUD专项基金」资助的同时向其他政府(如内地政府)相关基金申请同一项目的资助,可以吗?
答B.14:
如同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特区政府或其他政府(如内地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资助或津贴,该项目将不会获得「BUD专项基金」的资助;
如项目已向其他特区政府资助计划或其他机构申请资助或津贴而未获审批或在审批中,有关项目的资料需要在申请表上申报。
问B.15:申请企业接受资助後有甚麽责任或义务?
答B.15:
当申请企业接受资助後,申请企业作为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需要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守项目协议内的规定,审慎运用资助;
如申请企业聘用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及/或其他顾问/服务提供者执行计划中的措施,也需要负上项目管理的责任;
申请企业须按照支援计划的要求,定期提交报告(包括中期/最终报告)丶以及经审计的财务帐目和按需要配合秘书处派员到现场审查;
「BUD专项基金」亦会要求申请企业与业界分享项目的经验和成果,当中包括出席研讨会丶讲座丶展览会等宣传活动,或为宣传刊物提供内容。
(提交报告(包括中期/最终报告)丶以及经审计的财务帐目的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B.16:合资格企业可否透过「电商易」计划,全数申领700 万的资助吗?
答B.16:
合资格企业可透过一个或多个「电商易」项目申领资助,惟「电商易」的累计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并计入每家申请企业在「BUD专项基金」下的700万元累计资助上限之中。
C. 项目内容
问C.1:申请企业对品牌丶升级转型及营销方面需要实施甚麽项目还不知道,应怎麽办?
答C.1:
申请企业应先就企业状况,内地市场的机遇等进行分析,制定有关品牌丶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如果申请企业需聘请服务提供者编写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可申请资助(属第(i)类别项目的资助)。但如果申请企业自行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相关开支是不获资助的;
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後,申请企业应按部就班实施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中的项目,而执行项目的开支是可申请第(ii)类别项目的资助(每家申请企业获资助的累积上限为700万元);
若申请企业在实施计划中的部份或全部项目遇到困难,可聘请顾问/服务提供者协助,相关费用亦可申请资助。
问C.2:合资格企业可否就一些利用电子商贸平台开拓内地市场的项目向「BUD专项基金」申请资助?
答C.2:
申请企业可透过不同的形式,包括利用电子商贸平台的具体措施,以发展品牌及/或拓展内地市场。申请企业需於项目申请表内提供项目措施内容计划,以显示如何透过相关措施提升该企业在内地市场的竞争力及/或促进在内地的业务发展。
D. 服务提供者(第(i)类申请项目-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问D.1:内地或海外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资格协助申请企业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答D.1:
内地或海外的公司如未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并不符合资格协助申请企业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本支持计划的目的是除了使香港企业在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的财政资助,得以发展内地业务外,更希望香港的服务提供商可以受惠,从而带动本港相关行业的发展;
申请企业所聘用的合资格服务提供商,可按实际需要将部份顾问服务(不多于总费用之50%) 外判予合适的内地或海外服务提供商。
问D.2:有何途径可得知有甚麽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以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答D.2:
申请企业可自由选择合资格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所需服务,申请企业拟委聘服务提供者时,必须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详情载於「申请指引」内);
问D.3:申请企业聘用服务提供者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是否需要签定合约?
答D.3:
申请的企业若聘用服务提供者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需要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合约,明确服务的要求丶内容丶执行时间丶费用及成效等,以保障其利益;
合约的内容由申请企业与委任的服务提供者自行商议制定。
问D.4:如果公司想聘用服务提供者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是否需要经过招标程式而选出公司?
答D.4:
委任服务提供者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或其他顾问/服务提供者以执行其中的项目,均须按照执行机构公布的采购流程;
申请企业不能委任存在利益关系之服务提供者/顾问/承办商,例如其主要持股人或管理人员为申请企业之主要持股人,管理人员或其亲属。(有关采购流程,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D.5:申请企业实施资助项目,如需要内地企业提供服务,可以用人民币交易吗?
答D.5:
申请企业如需要内地公司提供物品或服务,可以使用人民币货币交易。
E. 项目监管
问E.1:获批资助的项目需要受监管吗?有甚麽监管措施?
答E.1:
为确保有效执行资助项目,申请企业须在执行获批资助项目过程中遵守「BUD专项基金」的要求,包括
(a) 申请之企业需要与「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签订资助协议;
(b) 申请企业需维持一个银行账户,以处理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收入及开支,而有关收支账目需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c) 申请企业需根据项目年期要求,提交中期/最终报告、证明文件及经审计账目;
(d)「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或会就获拣选项目安排顾问到现场审查(约一天),以了解项目的进度及成效。
(有关提交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的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E.2:获批资助的项目是否一定收到政府拨款,在甚麽情况下会暂停/终止拨款?
答E.2:
政府保留权利暂停或终止项目之拨款。可能触发暂停或终止项目拨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申请企业未能于指定的限期提交中期/最终报告或经审计账目,或证明文件达至生产力局满意水平;
(b) 政府对项目之进度不满意;
(c) 政府有理由相信项目可完成之机会不大;
(d) 申请企业违反项目资助协议内的条款及细则或;
(e) 申请企业曾经或正在作出可能构成或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继续为核准项目提供资助不利于国家安全;
(f) 基于公众利益而须终止该项目。
项目一旦被暂停或终止,申请企业便无权收取政府于本计划的拨款;在暂停及终止政府拨款后,项目的任何相关开支应由申请企业一力承担。
申请企业可能需要向政府退回全部/部份拨款,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论申请企业是否已经支付)。
问E.3:「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根据甚麽准则去安排现场审查,了解项目的进度及成效?
答E.3:
「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可能安排到申请企业在香港及/或内地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约一天),以了解项目的进度及成效;
执行机构将考虑以下的因素来选定需实地审查的资助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 实施项目的复杂性及规模;
- 申请企业提交的中期/最终报告的质素;
- 申请企业实施该项目工作/结果,与所批的资助项目内容出现偏差的情况;
- 申请企业在实施项目期间曾经更改有关内容;
- 申请之企业或其聘用的服务提供者在过往实施项目的表现。
执行机构将与相关申请企业联络及预约时间到其企业作实地审查。
问E.4:申请企业不完全按照原来获批核的项目内容实施有关的措施可以吗?
答E.4:
申请企业必须依照获批核的项目内容执行既定的措施,如因不可控制的因素而需改动任何项目内容(如项目的完成时间丶推行计划丶开支预算及项目统筹人等),申请企业须先向执行机构提交更改项目的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的内容及原因。执行机构将因应申请企业提出修改的项目内容丶其性质及对项目成效的可能影响,作出考虑或需将有关申请提交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在未收到执行机构处的正式批核通知前,申请企业不能自行更改项目或执行修改的项目内容,否则有关的项目开支可能不获资助。如更改申请不获批,申请企业必须执行原来获批核的项目内容。
问E.5:在「一般申请」下,一些项目的开支(如广告丶增聘员工丶样板丶购置设备丶交通住宿费等)是设有上限的,申请企业执行项目的实际支出,仍然要符合各项费用所设定的上限吗?
答E.5:
申请企业执行项目的实际支出虽然可与原来的项目预算有些相差,但仍然要符合各项费用的上限规定(如广告费用不能超出项目总开支的50%),如某些实际开支超出了相关上限,申请企业需自行承担超出上限的开支而不能获取资助。
F. 网上申请系统
问F.1:假如忘记密码,导致因多次输入错误密码而帐户被封锁,申请企业应该注册多一个帐号来提交申请吗?
答F.1:
申请企业可以在登入版面中点选「忘记密码?」,依照系统提示输入有关资料以重设密码。如果帐户被封锁,申请企业可以把商业登记证副本连同负责员工的名片以电邮形式发送至bud_sec@hkpc.org要求解锁,执行机构职员在核实资料後会协助申请企业就其进行解锁。请注意,每间企业只可注册一个申请帐户,同一个注册帐户可同时处理多个项目申请/报告。
问F.2:假如遇到技术故障而导致未能提交申请,该怎麽办?
答F.2:
建议将有关情况截图记录,然後电邮至bud_sec@hkpc.org或致电执行机构热线2788 6088寻求协助。
G. 常见不获批的原因
问G.1:本公司已在香港拥有有效的商业登记,为什么本公司的「BUD专项基金」申请被拒绝?
答G.1:
一些申请被拒绝的常见原因如下:
(a) 申请企业未能符合申请资格,一些例子如下:
- 申请企业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以显示其与在目标市场成立并参与执行项目的当地业务单位的关系符合「BUD专项基金」的要求;
- 申请企业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明文件,以显示其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主要在香港以外营运业务的企业,或空壳公司将不视为在香港拥有实质业务。此外,如申请企业仅与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业务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进行买卖交易,此等业务运作将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b) 申请项目不在「BUD专项基金」资助范围内(例如:项目旨在发展申请企业在香港而非「BUD专项基金」资助地域范围内的内地业务)、或「申请易」(例如:由申请企业于目标市场成立的业务单位而非申请企业执行建议项目) 、或「电商易」(例如: 申请项目措施与电子商贸无关)
(c) 申请内的部份项目措施属不获资助的项目开支,在移除相关的不获资助项目措施后,其他项目严重超出相关的预算上限
(d) 申请企业未能显示其有足够能力于目标市场执行建议业务 (例如:拟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于目标市场有证照或监管要求,而申请企业未能提供证明文件以显示其俱备所需的特定执照/资格/证照,或就拟销售的产品,申请企业未能拥有有效的品牌拥有者授权协议或申请企业未能显示其有能力升级和转型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