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管流程

執行機構將檢視項目進度及評估項目結果,並按資助協議隨附的已核准的項目建議書中所述推行計劃及成果等,與進度/最終報告中所述的項目進度/成果相比較。

現場審查

執行機構可能會安排實地考察以檢視項目的進度及成效,獲資助企業的負責人及或項目統籌人(副統籌人)必須按執行機構要求出席有關會議及實地考察,否則將被視作未能符合撥款要求而影響日後申請發還項目開支。

進度/最終報告

為方便監管及評估核准項目,申請企業必須提交報告予BUD專項基金執行機構以供檢視。進度/最終報告會提交計劃管理委員會批核。

項目推行時間進度報告及年度經審計帳目最終報告及最終經審計帳目
18個月或以下無需提交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
18個月以上至24個月

需於12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

12個月的經審計帳目(12個月後的

一個月內提交)

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

發放撥款

資助按對等原則提供,政府最多資助個別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而企業須以現金形式承擔不少於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發放的核准項目撥款視乎項目推行時間而定,撥款發放的安排如下: 

所選撥款方式項目推行時間分期次數

首期撥款

(政府核准撥款總數的%)

中期撥款

(政府核准撥款總數的%)

終期撥款

(政府核准撥款總數的%)

需申領首期撥款18個月或以下275%不適用資助餘額*

18個月以上至

24個月

275%不適用資助餘額*
不申領首期撥款18個月或以下1不適用不適用資助餘額*

18個月以上至

24個月

2不適用最多為政府核准撥款總額的50%,視乎項目進度及實際開支資助餘額*

* 視乎項目完成後的實際開支。

暫停或終止資助

政府保留暫停或終止核准項目資助的一切權利。項目一旦被暫停或終止,企業便無權收取政府於本計劃的撥款;項目的任何相關開支應由申請企業一力承擔,企業須退回政府已發放的項目撥款( 不論企業是否已運用該筆撥款) 及有關的行政、法律及其他開支和利息。

下載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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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注意事項協助外聘核數師於進行項目的審計工作和預備審計報告的指導文件。
反圍標條款確認書樣板企業須在適當情況下要求報價者/投標者在提交報價/標書時簽署確認書。